引言:从1994年我国开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汇税纳税已成为热门话题。随着我国跨省大型物流企业迅猛发展和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规定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一、我国物流企业之现状扫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货物的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多,大型物流公司应运而生。物流公司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货物代理业和快递业等。目前物流公司呈现以下经营特点:
(一)组织架构日趋复杂,分支机构、子公司交叉设置。如某大型零担性运输公司,主要客户为终端客户,签定的运输合同是一揽子运输合同,主要业务场景是,将货物从A地(收货)运输到B地(最终收货方)。为了完成这样的运输业务,该运输公司就需要在不同地域设置不同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完成货物的收、运、转、储、送等业务。
(二)跨省经营业务发展很快。经济发展越快,货物流通速度越快;经济越开放,货物流动越趋于复杂。据不完全统计,规模在年销售收入20亿以上的物流公司,跨省(不包括跨国)业务占40%以上,同比增长达30%以上。跨地域经营改变了传统运输工具的经营模式和财务管理模式。
(三)经营管理日趋集中化、信息化。为提高效率和效益、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大型物流公司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集中综合管理,如某大型物流公司的全网络采购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各地物流子公司的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等。信息化已经成为大型物流公司的主要管理方式,集团总部通过IT系统统一管控货物流、资金流等。
(四)综合发展业务已是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从目前物流市场来看,物流公司已经从单纯开展运送货物业务,发展为货物的收、送、储一体化业务等,甚至增加了替客户代收货款、金融管理等增值服务。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沿革和发展
199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93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修改了原“93条例”,但对增值税汇总纳税,沿用了原“93条例”内容,没有进行修改。“93条例”原则上规定了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在授权机关审批后,可以汇总纳税,但如何审批,“93条例”及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2012年1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明确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自“93条例”在全国实施后,对于连锁经营的企业如何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1997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于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了配合上海等省市营改增试点工作,2013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明确规定,“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明确规定: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同时公布。
2014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5号),是对财税〔2013〕86号文的补充。
三、目前物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存在问题
(一)跨省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批复难度大。目前来看,只有部分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获取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汇总纳税批文,这与我国大企业的总分机构发展现状很不匹配,甚至会出现税务管理滞后于企业发展的局面。
(二)各省市增值税汇总方式不一样,发票管理模式差异较大。目前已获得省市局批文的总分支机构,有的是按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预缴增值税,有的是由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统一分配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对于发票管理,有的省市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开具、管理发票,有的省市规定总分支机构分开各自管理发票。各地税务管理环境不一样,加大了大型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成本难度。
(三)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不能参与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只对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包括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实行省内汇总纳税,其他类企业子公司不可以纳入母公司汇总。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工商管理部门的需要,很多大型物流公司必须要异地设置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层层设置分支机构。这些子公司也是由集团母公司统一管理。如果这种形式的子公司不纳入母公司汇总纳税,会给企业带来诸多增值税管理上的风险,如子公司运输车辆异地经营等问题。
(四)交通运输业与其他物流业增值税税率不一致,影响集团型物流业增值税核算。根据最新营改增试点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类物流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从目前大型综合物流业营改增试点结果来看,增值税税率不一样会带来很多问题,如分开核算、兼营核算和混合销售,难度很大,无异于人为自套绳索。
(五)“三流合一”不适应大型综合性物流企业现代化管理需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三流合一”要求付款方和抵扣方为同一个公司,也就是说,如果要进行增值税抵扣,必须是谁抵扣谁付款。但是现在集团型物流公司不少都是母子公司架构,特别是大型企业都是集中采购、集中付款,“三流合一”已不适应大型综合物流企业的现代化管理需求,甚至出现企业正常经营,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非法的风险。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跨省物流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审批力度,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由于跨省物流公司发展很快,如果不能全国性汇总缴纳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同时也给少数不守法企业调节集团增值税应纳税额提供机会,如某集团性物流企业,其资产采购通过考虑平衡各地分、子公司增值税税率而筹划集团采购订单,税务风险很大。
(二)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全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与母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由于货物流动的需要及工商注册管理的限制,分支机构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业务和服务客户,需要通过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来满足集团业务发展。全资子公司参与统一汇总纳税,有利于集团统一采购资产的进项税管理,及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因为大型物流公司的资产,如货物中转类资产,其功能是为全国货物中转而设置的,但该资产入帐只能在一个法人公司下面,造成该资产进项税与销项税不配比,成本与收入也不配比。
(三)修正政策规定的“三流合一”要求。允许集团性企业集中采购资产和服务,集中付款,资产分地核算,进项税专用发票可以集中统一抵扣管理。
(四)对增值税汇总纳税预缴方式进行细化管理。全国各地区的管理模式需要规范统一(目前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是原则性规定),减少各地税务部门管理不一致的情况;发票开具、管理模式也需要全国统一,便于跨省纳税人纳税管理。
(五)简化物流业增值税税率。由于企业竞争的需要,目前单一的物流企业几乎没有了。而这次税制改革细分了很多行业,设置了两档税率,对交通运输行业设置11%的税率,引发了行业属性的“大讨论”。在实践中,大部分物流企业是综合经营,它既有交通运输行业的“业务活动”,又有现代服务业的行为;如果确定为现代服务业,又有很多车辆在从事经营。据笔者调查,目前很多企业还是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确定行业属性,结果导致各种所谓的避税行为应运而生,比如,原本属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想方设法在税务登记证上增加一个“代理业”、“仓储业”或“装卸业”,从而申请6%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业、快递业、邮政业、代理业、仓储业和装卸业,多行业的综合经营已成为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目前物流行业竞争大同小异,同质化严重,利润率相差无已,统一物流业增值税税率是公平的选择,便于基层操作,也避免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因为行业划分而争论不休。尤为重要的是,统一物流业增值税税率有利于企业结构转型,发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和效率,从而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
【作者简介】
吴晨光,从事企业财务管理20余年,大学本科毕业,对物流企业税务管理有很深的研究,现供职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曾在《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交通财会》、《财会学习》、《财会月刊》等报纸、杂志发表财税类论文20余篇,其中《“营改增”给陆运企业带来什么?》获《中国税务》杂志社征文一等奖。
【编读往来】
《完善石化行业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机制的思考》一文,深刻揭示了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的普遍难点和应对策略,文章以点带面,既具有石化行业风险难点和特征,又兼具大企业的普遍特征,其建议对税收风险评估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为解决涉税信息瓶颈、风险评估信息平台和团队建设问题,个人认为,一是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解决涉税信息电子采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依据问题,明确规定电子帳套报送的法律约束,为开展运用大数据进行税收服务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发挥“先首棋”典型引路作用,搭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今年西安市地税局运用大数据开展了44户大型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工作,效果良好。三是建议税务总局尽快出台税收风险团队建设指导意见,从体制机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团队职责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大企业税收专业化提供人才保障。
——陕西省西安市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局长
王坤让
《完善石化行业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机制的思考》一文揭示出石化行业生产工艺复杂、财务数据量大、财务部门职能转变等问题导致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带来税收风险。控制税收风险应该是税企共同目标,加强税企合作、强化信息沟通是有效控制税收风险的出路和保障。只有及时掌握企业管理架构和体系的调整,密切跟踪企业涉税信息渠道的演化,不断扩充税企信息交流,努力实现税企信息对称,才能真正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研究员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