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处长蔡巧萍:立法工作中,制定者需关注法条制定原理、国际通行做法、法条制定是否具备前瞻性和未来的可执行性等。程序法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如何发挥大数据对税收征管的支撑,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若干制度研究》对上述问题均有涉及,给财税法的制定提供了很强的理论依据。
江苏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黄纬东: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有两方面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设置。据了解,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选择单独给自然人设置纳税识别号。因为采用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存在弊端。目前身份证号应用极为广泛,如果采用身份证号作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不利于纳税人隐私保护。二是税收征管法修订要符合现有征管工作的需要。例如,在电子商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纳税人在网页或主页公开税务信息”。这与现在的电子商务发展已不匹配,很多手机APP已经实现购物功能,但已脱离了主页或网页的概念,因此应修订为“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的载体上公布税务信息”。再如,应对涉税中介机构参与税务机关工作加以规定,在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大胆引入、严格管理的方式,在检查、审计等环节引入涉税中介机构。又如,在国际税收管理方面,个人与个人间的关联、避税问题在目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盲区,应予以重视。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朝晖:一部法律只有具备很强的平衡性,才能保护各方的权利。税收征管法修订,应该体现出既有管理也有服务的内涵,做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保护纳税人权利。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目前,税收执法检查手段不足,执法风险在所难免,税收征管法修订得更平衡、更具体,对税务机关也是一种保护。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陈琳: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将更多的关注点和精力,聚焦在如何对纳税人加强管理上。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税收管理部门越来越注重纳税人权利保护。通过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希望能够建立起更为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例如,诚实推定权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征求意见稿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引入了相关原则性规定,填补了现行税收征管法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为了保障该原则的顺利落实,应在法律中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这一配套规定。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