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刊宗旨
影响有远见的人
潮观
税收事先裁定权限应集中到税务总局
——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法学博士东南大学经管院财务管理博士后虞青松
本期聚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十大实务乱象
——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上海电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黄国俊
编读往来
大企业税务总监应当体现更大价值
——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北京神州税道事先裁定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IBM大中华区税务总监吴东明
大企业应当顺势而为,高度重视税务风险防控
——河北省唐山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张松涛
核心提示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在统一了之前林林总总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扩围”与规范,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很多纳税人甚至大企业,仍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乱象”行为。本文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中的十大“乱象”行为进行深入剖析。
